学生社区知行学院公章使用管理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公章的使用和管理,维护公章的法定性、权威性、效用性,根据国家有关法规,结合学校和学院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社区党工委公章和学生社区知行学院公章。
第二章 公章的管理与要求
(一)公章的管理
第三条 学院公章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保管和使用,并建立“用印登记表”,严格用印手续。
第四条 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,须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人员暂时代替管理,以免耽误工作。
第五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对公章保养,确保公章干净、字迹清晰。
(二)用印要求
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要坚持原则,严格用印。用印前核实用印内容、落款、审核人签字等信息;盖印位置要恰当,印迹要端正清晰;原则上要求不得将印章委托他人代管、代取和代用。
第七条 严禁携带公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;用印后或不用印时,需将印章及时存放。
第八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公章。
第九条 严禁在空白纸、空白信笺、空白介绍信或未填写主要内容的材料上使用公章。
第十条 用印时必须在用印登记薄上登记。登记内容和用印单上的内容必须一致。
第三章 公章的使用
(一)使用范围
第十一条 公章的使用:由学院名义签发的文件、文书,需证明的各类材料,与学校的各类协议、授权书、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。
第十二条 其它情况需加盖公章时,必须由学院院长或副院长授权。
(二)使用程序
第十三条 由学院名义签发的各类公文,按照公文流程,经院领导签字后用印。
第十四条 凡需使用社区党工委印章的文件、材料,用印人需经主管部门(组织)审核,填写《社区党工委用印审批单》,社区党工委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用印。
第十五条 凡需使用知行学院印章的文件、材料,需填写《知行学院用印审批单》,经部门(组织)负责人或主要领导签字,知行学院院长、副院长或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方可用印。
第十六条 由于特殊情况,未能在用印前出示《用印审批单》,在征得知行学院院长或副院长同意后方可提前用印,用印后需在三天内补填审批单,送至学院综合办公室。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学院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。若此前相关管理规定与本制度不相符合的,以本制度为准。
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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